有了第三者,坚决要离婚
—吴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
被告:董某某
原被告于2003年3月13日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与2009年2月13日育有一子。
结婚以后,被告经常去酒吧娱乐或者打麻将,总是半夜才回来。原告与被告也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火暴,争吵时也多次对原告施以拳脚。
被告生活不检点,与多个女人有不正当关系。2009年7月开始,被告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原告发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极大地伤害夫妻感情。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原告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儿子因年龄幼小,被告有第三者,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请求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576000元。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令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576000元(3000元/月×12月×16年);
三、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价值380万元,汽车:价值20万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有第三者?
审理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都很好,被告还是公务员。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就在于被告生活不检点,在外面有第三者。但是对于原告而言,如何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第三者是相当难的一件事情,原告提供了与被告之间的谈话录音,双方在录音中均是在争吵,不能认定被告有第三者。原告还提供了被告的开房记录,但是有开房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就是与第三者开房。法院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在原告第1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判决不予离婚。在这个判决生效以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的确存在着很大的心理障碍,无法共同生活,在律师的斡旋下,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经典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了5种情形下,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其中之一便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离婚当事人而言,要想取得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是有一定难度的。本案中,原告是在无意之中发现被告有第三者的,双方发生了很激烈的争吵,对于原告而言,要想举证被告有第三者也是有难度的。原告虽然提供了与被告之间的录音,但是由于该录音中双方都是在争吵的,不能明确地确认被告有第三者,原告还提供了被告的开房记录,但是有开房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就是与第三者开房。最后,法院没有采纳这二份证据,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在原告第1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时候,判决不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