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汤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2月10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9年1月19日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习惯、性格及抚养孩子等问题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变淡,最终导致无共同语言,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儿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
三、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60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儿子由谁抚养?
审理判决:
本案中,双方只是普通人,也没有什么恶习,但是,就是因为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对于孩子的教育方式也是分歧极大,考虑到孩子的教育,双方决定离婚。原告的经济条件要比被告差,主动提出要求被告抚养孩子,而被告有经济条件,但不愿意抚养,最后经过调解,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经典评析:
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孩子不是财产,不能分割,但又必须确定由谁抚养,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原则,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区分如何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要进行个案分析的。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条件比被告差,从很多人的观念里,谁的经济条件好,就应当由谁来抚养,但是,本案中,被告的经济条件确实优于原告,但是被告不愿意抚养子女,在这样的情况下,谁愿意抚养子女,谁愿意为子女付出,这才是首要考虑的问题,经济条件被放在其次的地位,原告愿意为子女付出,愿意抚养子女,由原告来抚养子女,由被告来出抚养费的话,就能够实现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最终本案也是按照这个思路来解决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