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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再婚家庭又离婚
来源: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3
浏览量:1318

感情不和,再婚家庭又离婚

—莫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莫某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28日在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总感到与被告的性格脾气不合,难有共同语言,以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使用暴力殴打原告,被告又经常酗酒,且不听原告的劝阻。原告于2011年9月26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原告与被告目前仍无共同语言,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座落于某小区5幢5单元102室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87万元。

三、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9000元。

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判决:

本案中,原告系再婚,有一个十几岁的儿子,被告属于初婚,但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经常发生纠纷,双方难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又经常酗酒,且不听原告的劝阻,还使用暴力殴打原告。原告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本案又不存在经法院调解无效可以一次性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在这次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系被告母亲生前承租的房改房,在被告母亲去世以后,改由被告承租,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在此。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调解离婚。

经典评析:

在离婚诉讼中,房改房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房改房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房改时,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参加房改,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参加房改。本案中,诉争的房屋先是被告母亲承租,后来,被告母亲去世了,改由被告承租,后来由被告参加房改。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无疑,但由于离婚诉讼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个复合诉讼,在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被告知道这次是真的要离婚了,也同意离婚,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涉及到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同意将该房屋5年的房租作为对原告的补偿,双方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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