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诉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某
被告:郑某某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谢某某先后于2009年10月和2010年6月两次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已于2010年7月20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其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等,该离婚判决业已生效。
在原告提起的上述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依法撤回了要求财产分割的请求。故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没有进行分割。
现因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已离婚,而婚生子跟随被告郑某某生活。为离婚后各自生活的方便,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必要的。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以下原夫妻共有财产:
1、座落于杭州市某区房屋13幢2单元801室120平方米房屋一套及其车库55平方米,两项共计175平方米,价值约485万元;
2、登记在被告郑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价值约30万元;
3、被告郑某某在杭州某有限公司内拥有的内部职工股,计4万股,价值约40万元;
4、被告郑某某在杭州某有限公司获得的股票分红所得10万元;
5、被告收取的房屋租金6.525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合理分担。
争议焦点:
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了早点离婚,撤回了要求财产分割的请求。被告为了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在2009年10月和2010年6月两次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最后,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在离婚后无意中发现双方名下还有共同房产,原来,该套房产的购买,被告是瞒着原告的,原告不知道,后来被原告无意中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将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
被告自以为聪明,本以为购买的房产原告不知道,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是,原告在知悉实情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相应证据,被告也只能同意调解,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原告分得了属于自己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经典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等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登记为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购买了房产,在购买时是可以瞒住对方的,但是,等房屋交付办证以后,此时,由于各种政策的相互作用,另一方就有可能知悉这个情况。本案中,被告瞒着原告购买了房屋,原告是不知道的,但是后来被原告无意中发现,并被取了证,被告的如意算盘落空,只能和原告谈判。在此情况下,原告是掌握了主动权,在谈判中占有有利地位,最终的调解方案也是按照原告提出的方案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