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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返还20万元风险保证金
来源: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浏览量:1330

用人单位返还20万元风险保证金

李某某诉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

被告: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区域经营责任制合同(2015年度),经自愿报名竞聘、公司民主评审,原告被确定为区域经营责任人,责任区域为奔驰某区域,责任门店为奔驰某店,责任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责任人缴付20万元风险金,在2015年3月1日前缴付到帐。责任期间届满后,责任人达成责任目标的,由公司在确认绩效指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人全额返还风险金,责任人在责任期间未发生职业风险道德或重大决策失误,风险金也在责任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返还。区域经营责任制合同(2015年度)还对责任目标、资金占用额、超额分红及支取、责任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公司对责任人及责任门店的日常管理等等做了约定。

区域经营责任制合同(2015年度)签订以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支付风险金15万元,于2015年3月6日支付风险金5万元。原告对奔驰某店进行管理,并完成了责任目标。责任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将20万元风险金返还给原告。

2016年,被告将原告调往被告子公司进行管理,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经营责任制合同。2016年,原告管理的被告子公司完成税前利润903.15万。

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子公司总经理绩效激励协议(2017年度),约定公司根据所经营子公司效益,确定给予原告股权激励,分红点数为奔驰某店2017年实际完成税前利润的3%,2017年税前利润预算目标未完成的,分红点数减半。子公司总经理自愿向公司缴纳20万元作为风险金,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缴付到账。总经理离职或岗位调整后,经审计中心审计,在任职期间未发生职业道德风险或重大决策失误的,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总经理全额返还风险金,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子公司总经理绩效激励协议(2017年度)签订以后,原告出任奔驰某店总经理,管理奔驰某店。2015年所缴纳的20万元风险金抵作本协议中的20万元风险金。截止2017年6月底,原告完成税前利润781万。(全年预算税前利润为885.03万)。

原告因家庭原因和工作距离的关系,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辞职。原告在职期间,出色完成了经营利润工作。原告辞职后,向被告要求返还风险金20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风险保证金20万元。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在答辩的时候辩称,原告在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在离职审计的时候被发现,被告要求将违规事件处理完毕以后,再考虑是否返还风险保证金。

审理判决

本案件经过法院两次开庭,被告一直辩称原告在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在离职审计的时候被发现,要求原告处理完违规事件以后再返还风险保证金。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的代理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被告除了口头陈述之外,并没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在原告代理人的斡旋之下,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庭外和解协议,向法庭申请撤诉。最终原告也如愿拿到了20万元风险保证金。

经典评析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其诉讼请求,如果能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然不需要法院出具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劳动者,虽然是公司的总经理,但同样也是打工的,在用人单位面前,同样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风险保证金等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贵为总经理,但也同样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照样缴纳风险保证金,而在离职的时候,要想退还风险保证金,的确真的好难。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家知名的汽车销售代理公司,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被告之所以拖着风险保证金不返还,是因为对原告的离职很不满意,故意找茬。被告原本认为原告不会去起诉,结果没想到原告这么较真,所以,在法庭上也只是拖时间而已,面对原告确凿的证据,最终也不得不退步,最后是出于不想留下不好记录的这么一个考虑,同意庭外和解,最终支付了风险保证金。从原告的角度上来讲,诉讼的目的就是拿回风险保证金,如果庭外和解能拿回风险保证金的话,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求法院判决。做人做事还是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的。从案件的结果来讲,这个案件是三赢,第1个是原告拿到了风险保证金,原告赢了;第2个是被告没有留下不良的判决记录,被告也赢了;第3个是这个案件在法院的记录是庭外和解,撤诉,法院也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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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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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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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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