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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选择侵权之诉,还是选择合同之诉
来源: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1
浏览量:1792

一起交通事故,选择侵权之诉,还是选择合同之诉

陈某某诉杭州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杭州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2009年4月,原告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到被告处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学员驾驶培训合同,约定原告到被告处培训(学习)C1型机动车驾驶技能,原告支付培训费2300元。

4月24日,原告乘坐被告的车辆到钟村进行考试,考试完后,原告乘坐教练驾驶的教练车,从杭州绕城高速回驾校。在行驶到杭州绕城高速南向北70Km+700m处(留下)时,教练驾驶的浙A****学号轿车与高某某驾驶的苏CT****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昏迷不醒,被送入医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顶硬膜下血肿、急性脑疝、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下肢体胫前及右股部),右侧第二掌骨骨折,左侧耻骨上支骨折,视野缺失。原告多次住院治疗,被告已支付原告在重症监护室所花医疗费10.6万元余元。截止到2010年4月,原告已花去医疗费100981.7元。另外,事故造成原告随身携带的三星手机丢失。

2009年5月6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沈某某和原告不负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

2010年4月19日,原告就医疗费用问题,向被告发函催讨。被告收函后支付医药费3万元。

后经鉴定,原告因车祸致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严重颅脑外伤后综合征,已构成10级伤残;颅骨缺损,已构成10级伤残。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安全的义务。被告违反了该义务,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71267.7元,误工费139800元(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住院期间护理费6360元(60元/天×106天,2009年4月24日至7月17日,10月9日至29日),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15元/天×106天,2009年4月24日至7月17日,10月9日至29日),营养费5000元,手机费用1000元,残疾赔偿金59066.4元(24611元/年×20年×12%),被抚养人生活费25518.72元(陈某某7375元/年×19年×12%÷3=5605元、夏某某7375元/年×20年×12%÷3=5900元、方某某16683元/年×14年×12%÷2=14013.72元),鉴定费3580元,合计319182.8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过多,手机费、营养费没有依据,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依据,其他的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签订的学员驾驶培训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依法应履行陈某某在接受教育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某在接受教育培训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受伤是造成本次纠纷的原因,对此,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的当事人,陈某某与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签订学员驾驶培训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并由此造成损失的情况,事实上合同中有关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有义务提醒建议学员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内容已足以说明合同双方已预见到该损失发生的可能,因此原告陈某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要求被告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未超出合同双方可预见的损失范围。陈某某因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酌定如下:1、医疗费71267.7元予以支持;2、误工费,酌情支持42000元;3、护理费,支持62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1560元;5、营养费,酌情支持2000元;6、残疾赔偿金,支持65661.6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支持20305.64元;8、鉴定费,支持3580元,以上陈某某的合理损失共计212614.94元。对交通费、住宿费不予支持。对赔偿手机费用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一、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12614.9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5元,由陈某某负担2179元,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4046元。

经典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起诉肇事者,由肇事者来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本案中,对原告来讲,陈某某是有选择权的,他可以选择向肇事者来主张赔偿,也可以选择向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来主张赔偿。陈某某选择向肇事者来主张赔偿,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赔偿的金额会高一些。原告选择向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主张赔偿,选择的是合同之诉,赔偿的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选择合同之诉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从赔偿的额度上讲,选择合同之诉,赔偿的金额要少,那么原告为什么会选择合同之诉来起诉呢?我们对案件进行分析,在本案中,肇事司机不仅仅是造成受害人一个人的伤害,并且还造成前后一共4辆车的损害,造成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十几人,该肇事司机构成了犯罪。在原告起诉的时候,交通肇事案件已经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联系原告,问原告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放弃了对肇事司机来主张权利。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上来讲,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起诉肇事司机以及车主,但是原告经过了解,该半挂车所在的单位只是一个小企业,没有多大的实力来承担这么大的损害赔偿。考虑到受害人有十几人,如果选择向肇事司机以及车主来赔偿的话,肇事的司机面临牢狱之灾,无力支付赔偿款项,肇事的车主这个公司只是一个小公司,名下也没有多少车辆、财产,没有这么大的支付能力。而本案中,原告与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是签订有教育培训合同的,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对原告来讲,又多了一种选择。他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来起诉,虽然在选择合同之诉来起诉的时候,他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额度会小,但是如果他选择合同之诉来起诉的话,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名下是有许多教练车的,这个对于原告来讲,判决的金额得到执行的可行性是非常大的。如果选择侵权之诉,虽然判决的额度会高,但是该判决得到执行的可能性较小。最后经过两难选择,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起诉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最后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项。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即便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也为了实现受害人的权益,我们对案件要仔细进行分析,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一个方案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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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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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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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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